土地登记发证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365地籍科
责任 人:承办人A、承办人B、科长、主管副局长、局长
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
依据《土地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
三、审批条件和标准
符合以下条件,予以登记:
(一)土地权属来源合法;
(二)土地权属无争议的;
(三)无违法用地行为或者违法用地行为已经处理的;
(四)依法足额缴纳土地使用费和其他税费的;
(五)申请登记的土地权利没有超过规定期限的。
四、所需材料
(一)登记所需要件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4、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
5、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6、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
(二)初始登记所需要件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出让方案审批表(划拨、出让方式取得的);
4、建设用地批准书(划拨方式取得的);
5、竣工验收报告(新开工大中型建设项目);
6、相关合同(出让、租赁)
7、相关批准文件(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国家授权经营等方式取得的);
8、土地权利证书(划拨转出让、国家授权经营等方式取得的);
9、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
10、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
(三)变更登记所需要件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原权利人和变更后的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相关合同(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等方式取得的和他项权利);
4、相关批准文件(划拨、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国家授权经营等方式取得的);
5、土地权利证书(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国家授权经营、买卖、交换、赠与地上建筑物等方式取得的);
6、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相关证明;
7、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
8、变速后的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9、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
(四)注销登记所需要件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土地权利证书;
4、注销登记的相关证明。
(五)其他登记所需要件(更正、异议、预告、查封登记)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约定的协议(预告登记的);
4、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登记的);
5、土地权利证书。
五、受理
承办人A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土地登记申请。
六、审查与决定
(一)承办人A对受理后的申请材料按照《土地登记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初审。
(二)承办人A将初审后的申请材料及提出的初审意见,交承办人B复核后,报科长审查。
(三)承办人B将科长审查后的申请材料,报主管副局长复审。
(四)承办人B将主管副局长复审后的申请材料,呈报局长审批。
七、公开公示
本制度文本在365网站(www.tianminet.com)长期公布,发证情况在365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
八、审批时限
依据《土地登记办法》第十九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土地登记审查手续,公示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内。特殊情况需延期的,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十日。
九、监督检查
执行《365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十、责任追究
执行《365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附件:土地使用权登记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