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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补偿费减(免)审批初审制度
2017-01-20

矿产资源补偿费减(免)审批初审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财务科、协办储量科

责 任 人:承办人、科长、局长、主管副局长。

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0号《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征收。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征收。”

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减(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人减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超过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50%的,须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审批条件和标准

(一)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条件和标准

采矿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1、从废石(矸石)中回收矿产品的;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开采已关闭矿山的非保安残留矿体的;

3、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认定免缴的其他情形的。

(二)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条件和标准

采矿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1、从尾矿中回收矿产品的;

2、开采未达到工业品位或者未计算储量的低品位矿产资源的;

3、依法开采水体下、建筑物下、交通要道下的矿产资源的;

4、由于执行国家定价而形成政策性亏损的;

5、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认定减缴的其他情形的。

四、所需材料

(一)减(免)矿产资源补偿费申请;

(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报告;

(三)相关的财务报告、图、表等材料。

五、受理

(一)采矿权人申请减(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应当提出书面申请,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承办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受理意见;

(二)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

(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通知采矿权人。

六、审查与决定

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经主办科室组织有关专家初审、评审、复核,出具初审意见书,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并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书面通知采矿权人。

七、公开公示

本制度文本在365网站(www.tianminet.com)长期公布,审批结果在365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

八、审批时限

符合受理条件的,我局60个工作日内予以初审。对予以初审合格的,从决定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的文件形式上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对初审不合格的通知采矿权人并说明理由。

九、监督检查

执行《365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十、责任追究

执行《365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3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