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财务科、协办储量科
责 任 人:承办人,科长,局长、主管副局长
二、征收权力行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0号《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二条、第四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其他管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应当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由采矿权人缴纳。”
第七条规定:“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征收。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征收。”
三、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一)矿产资源补偿费计征的方法: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
采矿权人对矿产品自行加工的,按照国家规定价格计算销售收入;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按照征收时矿产品的当地市场平均价格计算销售收入。
(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计算的方式。
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
开采回采率系数= 核定开采回采率
实际开采回采率
(三)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期限
采矿权人应当于每年的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于下半年度1月31日缴纳上一年度下半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
四、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时所需材料
(一)矿种资料;
(二)销售数量资料;
(三)销售价格资料;
(四)实际开采回采率资料。
五、受理
(一)采矿权人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时提交已采出的矿产品的矿种、产量、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和实际开采回采率系数。
(二)按要求提交资料的予以受理;
(三)不按要求提交资料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并告知采矿权人。
六、审查与决定
(一)在审查申报缴纳材料时发现采矿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费的,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补偿费2%0的滞纳金,未按照规定缴纳补偿费和滞纳金的,处以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二)在审查申报缴纳材料时发现采矿权人采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追缴其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移交执法监察局,并处以应当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三)在审查申报缴纳材料时发现采矿权人没按照有关规定报送资料的,责令限期报送;逾期不报送的移交执法监察局,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仍不报送的,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七、公开公示
本制度文本在365网站(www.tianminet.com)长期公布,缴费金额在365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
八、审核时限
符合受理条件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完毕并出具缴费收据。
九、监督检查
执行《365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十、责任追究
执行《365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