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审批结果

乙类非煤矿山采矿权审批事项依据,程序,要件和时限
发布日期: 2016-10-29  信息来源:

乙类非煤矿山采矿许可证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365矿产开发科

责任人:承办人   科长   主管副局长

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

《黑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一)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为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的矿产资源,由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二)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矿产资源,由市人民政府(行署)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三、申请条件和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和标准予以批准

(一)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二)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三)     符合《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四)     符合《黑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四、所需材料

1、申请登记书和划定的矿区范围;

2、占用矿产储量登记表;

3、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和营业执照;

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其批准文件;

5、依法应当具有的有关部门关于矿山建设项目、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

6、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7、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开采零星分散矿产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的,只需提交前款(一)、(二)、(三)、(四)项规定的资料和相应的地质资料。开采方案及环境保护措施。

在行洪、排涝河道和航道范围内开采砂石、砂金、粘土的,还应当具有河道主管部门或者河道主管部门会同航道主管部门的批准证明。

五、受理

承办人对申请登记资料进行审查,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应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

六、审查与决定

审查人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填写采矿权申请审批表并将审批表及申请登记资料报送相关领导审批签发。

需要修改或补充资料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向申请人发出补充采矿权申请资料通知,申请人在规定时限内未能补报资料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

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登记资料进行审查并做出审批决定,同意登记的,应通知采矿权申请人交纳有关费用后,领取采矿许可证,不同意登记的,向采矿权申请人说明理由。

七、审批时限

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收到齐全且符合要求的申请资料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采矿权申请人。

八、公开公示

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并通过鹤岗市国土资源网站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九、监督检查

执行《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十、责任追究

执行《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附页:流程图

 

办理新设采矿权流程图

 

申请人提出申请

 

市局主办科室接受申请并受理审查(1个工作日)

 

市局组织相关科室到现场调查和对照(2个工作日)

 

属于乙类矿山由市局组织地勘单位划定

矿区范围(5个工作日)

 

市局发划定矿区范围批复通知书

2个工作日)

 

                                市局委托有资质部门进行储量核实和采矿权评估并进行确认

19个工作日)

 

组织相关科室会审(1个工作日)

 

招、拍、挂(10个工作日)

 

(乙类矿产)

报送相关办证资料,市局审查 25个工作日)

 

                                    初审合格,结清费用,办理采矿许可证(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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