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违法案件结果
鹤岗市东兴三煤矿提供虚假材料案件
发布日期: 2017-11-06 信息来源:
案件情况:2017年1月3日,经365储量科移交,经查,鹤岗市东兴三煤矿未按有关规定进行登记统计,原评审备案的资源储量与现实不符,违反了《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属提供虚假材料行为。
查处过程:依照《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对东兴三煤矿提供虚假材料行为予以警告,限60日内改正,并处以罚款人民币2万元整。
案件分析:个别煤矿企业为少缴纳采矿权的价款,故意瞒报评审备案的资源储量,造成国有矿产的流失,为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全面提高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质量,确保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规范完整真实可靠,在以后的工作中,执法科室将积极联合储量科,大力打击此类违法行为,杜绝类似案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