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违法案件结果
通 报
发布日期: 2017-11-06 信息来源:
鹤岗市经纬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有批准权人民政府批准,擅自于2016年6月在兴安区红旗镇新兴村占地建松鹤A组团M区,占地总面积4133.9平方米,地类为水浇地和城市,权属单位为红旗镇新兴村,权属性质为集体,规划用途为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行为违反了《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属违法占地行为。依据《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365于2017年1月12日,向鹤岗市经纬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下达了《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鹤国土资行罚〔2017〕字第002号),对违法占地占旱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占城市处以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罚款总计41040元。该公司已在法定期限内主动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现已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