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
365新设立采矿权会审制度
发布日期: 2017-05-08 信息来源:
一、为保证矿产开发的有序进行,提高申请采矿权的办事效率,加强国土管理的规范性,根据《矿产资源法》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今后所有新设立采矿权申请一律实行会审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申请采矿权会审制度(以下简称会审)是指单位或个人申请采矿权设置,国土资源局各主管部门依据法规对申请采矿权设置涉及的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三、由于采矿许可证实行二级发证,即国土资源部和省国土资源厅,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只对采矿权设置有关资料进行初审,不办理采矿登记手续。
四、单位或个人提出采矿权设置的书面申请,由市国土资源局开发科受理。市局开发科对其申请矿区范围采矿权设置进行现场勘察,初步认定是否具有可行性。
五、采矿权设置实行会审制,主持人为局长;召集人:主管局长;参加人:副局长、执法监察局局长、办公室、开发科、储量科、地环科、地籍科、法规科、规划科负责人,开发科负责汇报、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其他科室负责分别签署各自审查意见。
六、各科室会审职责如下:
开发科负责采矿权申请是否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是否设置矿业权,设置矿业权对相邻矿山有无影响,初步划定的矿区范围。
储量科负责对申请矿区范围内资源储量可行性进行论证。
地环科负责是否符合地质环境总体规划的审查。
地籍科负责土地权属的审查。
规划科负责是否符合土地总体规划的审查。
法规科负责合法性审查。
办公室负责综合性工作。
七、经过会审例会通过后,采矿权设置申请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采取“招拍挂”的方式进行,全部有偿取得采矿权。
八、全部资料合格后,严格按采矿登记程序上报省厅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