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审批结果
煤炭、非煤甲类矿山采矿许可证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365矿产开发科
责任人:承办人A 承办人 B 科长主管副局长
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三条规定:“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七条规定:“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三、申请条件和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和标准予以批准
(一)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二)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三) 符合《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四) 符合《黑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四、所需材料
(一)申请登记书和划定的矿区范围;
(二)占用矿产储量登记表;
(三)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和营业执照;
(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其批准文件;
(五)依法应当具有的有关部门关于矿山建设项目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
(六)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七)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五、受理
承办人申请登记资料,资料齐全,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应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
六、审查与决定
审查人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填写采矿权申请审批表并将审批表及申请登记资料报送相关领导审批。
需要修改或补充资料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向申请人发出补充采矿权申请资料通知,申请人未能补报资料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
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登记资料进行初审并做出审批决定,同意的,签署意见上报省厅审批。
七、审批时限
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收到齐全且符合要求的申请资料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采矿权申请人。
八、公开公示
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并通过鹤岗市国土资源网站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九、监督检查
执行《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十、责任追究
执行《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附页:流程图
申请人提出申请
市局开发科接到申请报省厅受理
省厅下达划界委托书
市局现场调查(5个工作日)
省厅审查同意后下达划定矿区范围批复
市局初审,合格后上报省厅
省厅审查
合格后,省厅结清费用,颁发采矿许可证